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2、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3、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4、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5、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7、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6)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7)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8)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8、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9、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1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3.3.8第(2)、(3)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6)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7)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8)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1、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1)车辆载物的规定
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以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3)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4)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12、车辆载人的规定
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内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档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13、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机动车牵引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车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就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14、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15、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车辆行驶的安家落户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6、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7、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安全后,低速通过。
(2)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3)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8、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估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19、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0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10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7)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20、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1)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2)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3)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1)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进入隧道、涵洞时,不要加速行驶;
(3)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注意用灯光与来车交会,稳速通过,切忌抢行;
(4)在隧道、涵洞内不得随意停车。
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1)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及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
(2)根据需要随意备带易损零件、防雨、保湿和严严寒起动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及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
(3)要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压踏板“软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4)下坡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5)坡道上严禁停车。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需长期停车的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1)在一般结冰道路上行驶,需装上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2)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要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坡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
雪路行驶的操作
(1)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拔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2)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侧重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3)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否则会导致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4)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5)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6)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1)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数。如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或掀起发动机盖罩通风散热;
(2)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急速状态下加水,或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去热水降温。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不得在发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
(3)燃料供给系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
(4)发现胎温、胎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
(5)要主意监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轮缸皮碗(液压制动)膨胀变形和制动液汽化造成制动失灵的故障。长下坡要主意途中停车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制动鼓温度过高时,切不可用冷水浇泼,以防制动鼓裂损。山区行车最好安装制动鼓滴水装置,以改善其散热条件;
(6)蓄电池电解液由于炎热容易损耗,应定期检查,不足时加注蒸馏水。
21、车辆行驶紧急情况时的操作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1)如果遇上车辆抛锚,首先要保持镇定,不可惊慌;
(2)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3)离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三角危险警告牌,如在高速公路,距离则至少应是500米。若没有三角危险警告牌,可打开车子的后厢及发动机盖代替,并亮起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夜间抛锚,必须将危险报警闪光灯放在车顶上,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5)为安全起见,不可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四周。若需留下帮忙,应站在距离来往车辆较远的一边,千万不要在道路上行走;
(6)如须隧道中抛锚,千万别置之不理,应该立即寻求支援;
(7)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停留在危险或阻塞交通的位置上。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1)当轮胎发生爆胎时,不要慌忙,应沉着冷静,以防慌忙中向相反的方向急转转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成蛇形前进或者侧滑,否则就难免造成翻车或撞车的事故,而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双手感觉到住的方向盘迅速向爆胎的一侧急转,此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达动,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将转向盘转过来。
(3)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绝不可能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来稳地将车辆停住。
(4)如果可能的话,将车辆逐渐停靠到路的右边更妥。
车辆行车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1)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反复踏制动器的踏板,制动力可能会恢复.慢慢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然后把车开到路旁,关闭发动机,送修理厂检修。
(2)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
更换轮胎时的操作
(1)将车辆移至路边的安全地点;
(2)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3)变速杆移至停泊挡的位置,并拉紧驻车制动器。距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危险警示标志。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距离则至少应1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