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为负有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第四章对负有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执法职能进行了明确,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得到全面体现,如何正确处理好行业执法与安全执法的关系,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做到不失位、不越位,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当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安全监管任务急剧增加与安全执法力量不强的矛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货、危运输,交通工程修建、公路养护、水上交通、航道管理、汽车维修、驾驶培训、内河码头等多个行业领域,且随着近些年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无论是公路里程数、车辆数量还是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数量都明显上升,但限于人员编制,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却多年保持不变,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人员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依靠现有的执法力量,确保相关领域安全监管措施到位,是交通运输安全执法面临的严竣挑战。
(二)安全隐患复杂与部门职能交叉的矛盾。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众多领域而言,除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相关的安全,还涉及到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作业管理等多个领域,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安全隐患要不要都管,管到什么程度,怎么去管,这些都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首先需要厘清的。新《安全生产法》对一些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但具体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与相关部门职能交叉,极易发生麻烦事没人管,有利益的事争着管。
(三)安全生产专业化与安全执法队伍整体的矛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没有专门的安全执法力量,安全执法任务由交通运输系统“运政”“路政”“海事”“航政”“交通工程质监”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负责,而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最基层的交通运输管理力量--乡镇交管所的人员“交管员”没有执法权限,在安全监管中,只能“建议”不能采取行政手段。目前现有的行业执法队伍中,对行业执法培训较系统,对行业相关规定掌握较好,但对于安全生产执法,未能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一线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管掌握不够,不能胜任安全生产执法专业化的要求。
二、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编制新《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细则。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相关条例规定的修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督办、重点监管、基层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黑名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案件移送标准程序、执法信息公开、配强执法力量等方面,制定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执法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行动。交通运输各行业应当结合执法管辖范围、执法力量、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相应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根据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危险程度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不同,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报告,定期分析安全执法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三)加强协调推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辖范围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能,同时建立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相关隐患信息通报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对不熟悉的领域的安全隐患,要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负其责整治安全隐患。
(四)科学调整职能充实安全执法队伍。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乡镇交管所工作人员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装备。其中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的推进,赋予各乡镇交管所辖区安全生产执法职能。
(五)加强安全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将安全执法内容纳入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范围,对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进行正规,提高执法人员安全执法能力;在新招聘收行政执法人员时,设置一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名额,同时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自学,参加注安师考核,对通过注安师考核的行政执法人员每月给予一定额度的工资奖励。
(六)引入安全专家提高安全执法的专业化。建立和推广“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工作机制,建立本行业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通过向第三方专业安全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行业领域安全专家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抽查、督查、复查等技术性支持工作,从技术上、管理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专家提出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