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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合新《消防法》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7日

      3、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3.1 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采用抽查备案制度,实现由管理建筑消防的微观运动向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转变。把技术审核推到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审核质量,走社会化之路,将消防监督人员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依法监管。消防机构只对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所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进行验证、核准,公安消防机构不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3.2 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1998年《消防法》行政处罚所设定的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配套解决了消防执法乏力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998年《消防法》中共涉及到25种消防违法行为,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在消防部门发现某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均应先通知单位整改,给出一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再复查。针对一些危险而复杂的违法行为还应结合具体实际给出较长的整改时限,而多数火灾案例表明,很多火灾事故恰恰就发生在整改期限内。通过此次《消防法》赋予的各种法律手段,来整治火灾隐患,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惩治非法经营者,以此来维护消防执法的尊严。
      3.3 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箱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职责,这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结合施行的《消防法》,及时创新改革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要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警力在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治安巡逻队伍,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范畴,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为切实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下到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尽快履行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进一步夯实消防监督力量。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定期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要建立起公安机关对派出所消防工作业绩的绩效考评机制,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立起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帮助派出所建立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的格式,落实派出所的三级管理职责,建立公安消防机构与派出所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
      3.4 提升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过硬消防执法队伍
      要以学习新《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岗位轮训、晋职培训等各种方式,引导消防执法人员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学习理解新的消防理论和知识,督促全体消防监督人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不断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执法能力。二是要严格落实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各种执法考评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要将执法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衔、任免、奖惩挂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4、结束语
      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要把构建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消防工作的最高追求,要将原来的消防监督模式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服务职能,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意识,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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