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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十禁止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16日

1. 禁止从高处(如:天井,采场)抛掷物品或从斜井、斜上山“溜放”物品。

2. 禁止打残眼、带盲炮作业,严格按爆破规程操作。

3. 禁止单人进入无人作业的天井和偏僻、危险的工作面作业;报废的老采空区和停采已久的井巷,因工作需要进入,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4. 禁止人员进入溜井、漏斗和出矿口内处理“卡堵”事故,禁止在井下有电机车架线的地方横跨电机车和矿车以及从正在放矿(毛)的漏斗处通过、停留和站在漏斗的迎面,需要通过时必须从两端绕行。

5. 禁止带浮石作业,严格敲帮问顶工作,严守撬帮规程。

6. 禁止触动电机车架线、电气开关、电铃信号和其他非本人操作的机电设备。禁止单人在井下扛运杆状金属材料(如:钎杆、铁管、铁道、铁梯子等),需要少量时须有两个人共同抬运,货物用绳索拴牢挂在肩上(材料高度不得超过肩), 运送数量多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运输。

7. 禁止在井下吸烟、明火取暖,禁止在设备运行时加油,禁止带电检修。

8. 禁止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天井、竖井、采场内进行双层作业。

9. 人员严格按规定乘坐载人设备,禁止超载超速运输;禁止在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人行道内堆放任何设备和物料。

10. 禁止无特种作业资质操作特种设备、进行特种作业;禁止未经审批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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