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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人员“十不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16日

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下井。

2. 酒后人员不准下井。

3. 患有不适应井下作业的禁忌症者不准下井。

4. 疲劳过度、休息不好、精神不振或情绪异常者不准下井。

5. 未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未带个人照明工具者不准下井。

6. 未带自救器者和不会使用自救器者不准下井。

7. 未携带定位卡或未登记不准下井。

8. 不准在井口、车场和巷道内不准拥挤、打闹和睡觉。

9. 井下停电、无照明、不知安全通道时不准乱走动。

供电线缆和机电设备上不准悬挂无关物品,不准操作非本人操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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