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一.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
⒈供电可靠
⒉供电安全
⒊供电质量要好
⒋供电经济
二.煤矿供电系统分级
⒈一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为一级用户。如煤矿主要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等,这类用户采用不同母线的双回路电源进行供电,以保证有一回路供电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仍能继续供电。
⒉二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数量的减产或较大经济损失者。如煤矿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站等,对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⒊三级用户:凡不属于一、二级用户的,均为三级用户,这类用户突然停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如煤矿井口机修厂等。这类用户的供电,只设一回路供电。
三.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必须是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的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路运行时另一路必须带点备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开采主排水泵和下山的采区水泵房供电线路,必须双回路供电。
7.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 、抽放瓦斯泵必须双回路供电。
8.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9.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k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0.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等级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1.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12.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14.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16.矿井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7.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8.井上、下必须设防雷电装置。
四.对采区变电所及变电硐室的有关要求
1.采取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3.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4.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5.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表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二节 矿井电网保护
一.过电流保护
1.过电流是指电器设备或电缆的实际工作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值。过电流会使设备绝缘老化、绝缘降低、破损,降低设备的使用寿命、烧毁电气设备、引发电气火灾,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常见过电流现象有短路、断相、过负荷。
2、过电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
3、短路保护包括熔断保护和继电保护,熔断保护用于各种启动器,继电保护用于馈电开关。熔断保护中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继电保护严格按规定整定及效验。
二.漏电保护
1.井下漏电的性质
①集中性漏电占85%以上。
②分散性漏电
2.漏电的危害
漏电会导致人体触电,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提前引爆点雷管,引起电气火灾。
3.对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
①安全性。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整个矿井安全。
②可靠性。灵敏可靠、不拒动、不误动、并有自检功能。
③选择性。切除漏电故障部分、非故障部分继续运行。
④灵敏性。对临界漏电故障具有较强的反应能力。
⑤全面性。指漏电保护范围应覆盖整个供电系统,没有死区。
三.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是指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及构架等与大地作良好的电气连接,设置保护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设备外壳带电引起人体触电事故。
保护范围。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屏蔽护套必须有保护接地。
3.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①采区变电所。
②移动变电站。
③低压配电点或有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④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⑥高压电缆接线盒。
第三节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