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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8日

    第三十六条  设备、物供部门职责:
        (一)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新购的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二)加强对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四)物供部门要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和物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劳保用品。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安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
        (二)定期收缴安全生产管理费(按计划产值的0.5‰)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三)做好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安全保险工作。
    (四)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二)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四)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六)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传递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二)会同车管组做好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三)安排就餐时,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四)对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物品和车辆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条  保卫事务部门职责:
        (一)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对门卫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各种破坏事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职教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技术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
        (二)会同安技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及时联系、组织培训,做好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并建好台帐。
        (三)做好各级领导及专职安技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的联络工作。
    (四)会同安技部门做好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经营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确认工程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二)在审批确认劳务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对无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三)签订横向联营协议时,应有双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条款,并明确相应措施。
        (四)对已确认为合格分承包方的单位,如果在工程项目中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
    (五)对分承包队伍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要求其服从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二)在采取三新技术和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三)组织制订建筑材料试验室、化学分析试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分析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党(团)组织部门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党(团)员、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二)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活动。
        (三)考察干部政绩时,要同时考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好坏,提出明确考察意见;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要按“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履行查处职责。
        (四)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六)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分管安全生产行政副职的领导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油料消耗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年审及驾驶员复审工作。
        (三)定期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辆台帐。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事故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项目部应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列为计发奖金或绩效工资的主要考核内容。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的有功人员。
        (四)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在清除事故/事件隐患,或在事故/事件抢救中有功的。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取得显成效的。
    (七)年度考核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和安技负责人按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专项活动和年度考核,对重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技人员,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中有重大贡献或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可给予1000元或以上的特别嘉奖。奖励经费应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100-2000元或行政处分。
    (一)违章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削减防护设施,留下事故和职业中毒后患,或已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仍不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的责任者;
        (四)发生事故事件后,破坏现场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责任者;
        (五)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护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不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七)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和打击报复者;
        (八)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整顿,同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责任者;
        (九)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报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项目部)及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或员工应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项目部)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单位(项目部)罚款为1000-50000元;责任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罚款为500-20000元;另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实行年薪制的责任人还将根据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对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或发生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加重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和有严重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有关部门责令其改进,在限期内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项目部),除令其停产改进外,再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10000元。
    (四)多次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或因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项目部)应加重罚款。
        (五)对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未达标,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秩序较差,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经教育未改和违章指挥的,给予单位(项目部)及责任人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单位(项目部)的罚款、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部领导成员罚款、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事件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罚款收据复印件给工程部备案,个人罚款不得在公款中报销。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应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和安全先进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合格分承包方,实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合格分承包承包工程时按造价的3-5%(最少不低于1万元),交纳安全抵押金。工程完工,经考核,实现合同规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抵押金如数返还;未能实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没收部分或全部抵押金,并给予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收取,财务部门单列专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项目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程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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