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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
    确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员工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企业各级人员的员工健康安全责任
        ㈠、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员工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⒉审批员工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员工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员工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员工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员工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员工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员工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员工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员工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员工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员工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员工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员工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员工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员工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员工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员工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员工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员工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员工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员工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员工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员工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员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员工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员工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员工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员工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员工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员工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员工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员工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员工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员工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员工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员工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员工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员工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员工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员工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员工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员工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奖励与处罚
         凡在员工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贡献的经理及个人,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不履行本责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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