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理的措施控制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高低温及照明等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2 适合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矿全体员工。
3术语与定义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4职责
4.1矿长
4.2.1负责汇总《职业危害清单》制定全矿的《职业危害控制计划》,并落实执行。
4.2.2负责编制职业危害控制制度,并督促执行。
4.2.3组织对职业危害的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3生产技术部
4.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职业危害进行技术控制。
4.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4机动能源部
对生产设施、通风防尘防毒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维护、检修计划、确保安全运行
4.5环保部
负责制定生产环境有害因素的治理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6人力资源部
负责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危害控制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的培训。
4.7供应部
负责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员工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8工会工作部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监督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情况。
4.9车间(二级单位)
4.9.1负责统计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清单。
4.9.2落实本部门的职业危害控制计划。
4.9.3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4.10 员工
熟悉、掌握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和自我防护方法的方法。5工作程序
5.1粉尘危害控制
5.1.1需要控制的主要粉尘危害源包括:
a)井下凿岩(钻孔)、运输、铲矿、放矿、爆破、破碎等产生的粉尘危害;
b)建筑施工、充填作业时产生的砂料,。水泥尘危害;
c) 砂轮研磨时砂轮机产生的粉尘危害;
d) 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电焊烟尘危害;
e) 机械车削铸件时产生的金属粉尘;
f) 地面运输公路产生的扬尘。
5.1.2需要控制的粉尘危害岗位包括:
a) 井下采掘作业面及作业人员;
b) 井下破碎系统、溜破系统作业面及作业人员;
c) 井下运输放矿作业面及作业人员;
d) 选矿厂装(卸)矿站。矿石破碎、电振、螺旋分级、球磨等作业人员;
e) 其他工种:运输司机、装载机工、电焊工、维修(钳工)等。
5.1.3粉尘控制措施包括:
a) 改革工艺流程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b) 生产场所的粉尘接触限值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粉尘控制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c)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对产尘点采取综合性粉尘措施,即“风、水、密、护、革、管、教、查”八字方针,从控制尘源开始,使作业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d) 生产车间按照《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评价职业危害的风险等级,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 采用湿式作业,禁止干式作业。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f) 井下在凿岩、铲矿作业前和爆破后,必须作业面进行喷雾洒水,井清洗距工作面10m以内的岩壁。
g) 井下主要进风道、人行道、斜坡道、运输巷道的路面应保持潮湿,岩壁每月应喷水一次;主要回风道,每年应清理一次,各种装运设备,每天应清洗一次。
h) 保证进风井口的风源质量,凡从副井、斜井、斜坡道下放的水泥、河沙、石灰等,及井下拉上地面的木头、废铁、轮胎等产尘物品,必须运离井口30m开外装卸车。
i) 地面运输公路晴天时定时开洒水车洒水。
j) 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的办法(如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
k) 供应部负责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加强个体防护,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l) 加强对除尘设备管理,车间每天对除尘设备检查,保证除尘设备的有效性。
m) 组织对粉尘危害作业点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5.2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控制
5.2.1需要控制的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源包括:
a) 爆破时产生的炮烟;
b) 井下封闭已久的巷道缺氧或产生的毒气有害气体;
c) 井下铲运机作业时产生的废气;
d) 井下机车电瓶充电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e) 选矿浮选、药剂配制和给药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f) 在压酸、加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酸雾气体;
g) 在化验检测操作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h) 电焊作业时,在高温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i) 检修贮酸、压酸输送设备设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j) 选矿厂净化塔清理、硫给泵池清理、塑料加工、溶铅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k) 危险化学品储藏仓库散发的有毒有害气体;
l) 使用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5.2.2需要控制的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岗位包括:
a) 井下爆破后的工作面及进入爆破工作面的作业人员;
b) 井下铲运机采掘出矿(碴)作业人员;
c) 井下电瓶充电操作人员;
d) 酸泵、压酸、加酸操作人员;
e) 化验检测操作人员;
f) 净化塔、硫给泵池清理作业人员;
g) 药剂配制和给药室操作人员;
h)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及保管人员;
i) 在坑内、容器内进行电焊的作业人员。
5.2.3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控制措施包括:
a) 对主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点,采取密闭、通风排毒等措施,并进行净化使其达到排放卫生标准;
b) 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接触限制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有毒有害气体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c) 改革工艺,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尽量采用安全的新工艺代替旧的危险性较大的工艺,采用无毒。低毒物品代替有毒、高毒的物品;
d) 生产车间按照《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评价职业危害的风险等级,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 改善作业环境,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安装通风防毒设施和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