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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1日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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