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矿井下及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3、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6、系统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二、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 游离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煤尘 | ≤5 | 5.0 |
岩尘 | 5~10 | 2.5 |
10~30 | 1.0 | |
30~50 | 0.5 | |
≥50 | 0.2 | |
水泥尘 | <10 | 1.5 |
2、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3、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4、井下溜煤点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5、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
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