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的职业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1.粉尘:主要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放射源辐射;
3.化学因素: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第五条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六条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第七条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
第九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危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工作;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职责分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自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负责组织全公司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建立和申报工作;牵头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保管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和培训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配合安监局对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放射源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保存所检测的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所需的设备、防护用品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本单位职业防护设施及职业危害监测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佩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点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关数据;负责本单位的二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附件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调入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应组织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要求: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一级和二级职业卫生培训,一级培训由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依据培训计划按时实施培训,负责培训全部事宜;二级培训由各生产单位组织进行,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新进员工的岗前职业危害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
3.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凡接触职业危害的,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4.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应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司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在岗职工的培训全年不少于2个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职业危害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职业健康方面新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