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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6日

1. 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应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 检查重点:地基塌沉、滑坡、急剧下沉或基础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陷而且还在发展,墙、柱出现严重倾斜和裂缝而且还在继续发展;内外墙纵横开裂而且还在发展;墙根大量风化、混凝土有裂缝等等。
3. 分工负责:后勤主任要定期检查各个课室,学校各办公室、班级的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做好维护工作,要保证屋面无杂物、地面平整,门窗、墙面无破损,无乱画乱抹的痕迹。
3、有计划地搞好校舍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修理改造工作。
4.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5.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并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
6. 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7. 学校在校内护栏、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8. 后勤主任负责校舍的管理和维修。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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