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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31日

第四章 检查形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全年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及检查次数。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等形式。
综合性检查是指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委会领导带队开展的覆盖面广、内容综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专业性检查是指对某个专业方面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的单项检查活动。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车辆安全、重点作业环节或区域安全、特种岗位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及安全管理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
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假日检查是指在节假日前对员工思想不集中、精力分散,提示注意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假日后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事故。
第五章 检查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重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检查员工安全意识是否到位,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检查企业有无长期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计划;检查安全资金的投入是否得到保证;检查是否坚持“三同时”( 即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办事;检查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实施;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三)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安全组织网络是否落实;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
(四)查现场: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员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五)查隐患: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六)查整改: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对以前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七)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听、看、问、查、测、议、评”等方法进行。
(一)“听”就是听取成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看”就是到现场实地查看管理工作情况和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三)“问”就是向被检查单位人员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四)“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五)“测”就是对重要部位和设备,聘请专业部门进行检测,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六)“议”就是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整改要求和意见。
(七)“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下达至隐患所在单位,第二联集团公司留存备案。通知书上应由检查、受检双方人员签字。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工作成绩显著,避免重大事故,或提出的安全建议与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由集团公司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并按责任制考核规定予以扣奖。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企业可结合本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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