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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及时发现成员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各成员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化原则。推行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规范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
(二)查实情、求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成员企业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注重检查质量,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突出重点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办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安全办下设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安全办成员、成员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任何单位、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检查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检查及事后分析总结,做到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
(三)坚持原则,处事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深入生产现场,胜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深入成员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查找并及时向检查小组报告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四)分析总结成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五)按时保质完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人员不得私自对成员企业进行检查。
(二) 每次安全生产检查至少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参加。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四) 不得干涉、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秘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安全生产检查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和目的,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和步骤,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和记录本,挑选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等方式获取信息。
(三)通过分析做出判断。根据经验、技能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四)做出决定进行处理。下达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整改落实。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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