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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2日

1、车辆进厂前由门卫进行登记。由司机签字后,并将驾驭证抵押后,发入厂通行证。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司乘人员、押运人员姓名、证件等等。
2、车辆入厂后由门卫对车辆的资质、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并建立台帐。
3、由安全员定期检查车辆登记情况是否属实。
4、装卸作业人员按规定在《登记表上》签字。
5、登记记录应保存二年。
(一)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1、为避免装车过程出现事故,特制定装载制度。装车过程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各作业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2、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每次装车时只允许一辆车停在装车位置上,另一辆车做装车准备。其它车辆不得进入装卸区。专用停车场所设置安全标志。
3、由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装卸工段制定相应的装车操作规程。
4、装卸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根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静电、防火防爆。
5、危险化学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液。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和行驶。
7、运输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遮阳措施,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8、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载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9、车辆进行装卸区时,应慢速行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0、装车过程由装卸班组专人负责监督。
1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有效的预先处理方案。
(二)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本单位向有资格的单位销售产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具体由销售部负责,应对购货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等资格资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开具发货单。
2、购货单位的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应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资质。
4、运输车辆的资质应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5、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6、运输车辆、罐体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7、在购货单位有以上要求的全部资质资格后,销售部门才允许开具提货单。
(三)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本制度由销售部门具体执行。
发货出厂的车辆装载完毕后,我销售人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1、查验原车进厂时的检查记录,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有灭火和应急救援器材,有相应的有经验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2、检查液位情况,是否有超装现象。
3、检查发货单和装载物是否一致。
4、出厂前的核准由销售部门完成。门卫人员负责配合。在发货单上确认。
5、根据运输危险品情况,由销售人员掌握车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如确实需要,应将已装罐车卸载。
6、门卫人员负责记录车辆出厂时间。
7、销售部门及时对所出现的车辆进出情况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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