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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 <http://gw.yjbys.com/guizhangzhidu/>制度 <http://gw.yjbys.com/zhidu/>红线管理办法 <http://gw.yjbys.com/banfa/>》(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 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http://gw.yjbys.com/guiding/>”。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 <http://gw.yjbys.com/baogao/>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 <http://gw.yjbys.com/mingling/>,盲目通知 <http://gw.yjbys.com/tongzhi/>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 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 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 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 <http://gw.yjbys.com/hetong/>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 <http://gw.yjbys.com/jueding/>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http://gw.yjbys.com/diaochabaogao/>,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http://gw.yjbys.com/yijian/>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 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11〕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15〕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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