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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 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 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 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 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 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 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 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 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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