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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是井下运输机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并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驾驶,严禁机车头部坐人,对蹬车,扒车人员坚决制止。不开飞车,注意巷道质量,遇有岔道、转弯、上、下班高峰期必须减速慢行,发出信号。
第2条 的闸、灯、铃、尾灯要保持完好可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3条 运送物料不得超高、超宽,两机车同向运行时,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 4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控制机车手把要随身携带。
第 5条 加快车皮周转速度,拉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对所操作的机车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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