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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8日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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