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受控管理,明确并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生产波动、重要操作、紧急抢修、检维修作业过程的现场安全监控,实现炼化生产高风险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用火、高空、有限空间、电气和主要设备检维修、紧急抢修、重要操作等高风险作业,必须配置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控。
第三条 各单位在布置安全监控任务时,应向监控人说明工作范围、作业点的分布、装置环境、生产情况、物料处理情况、实施该作业任务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范方案。
第四条 从事用火、高空、有限空间、电气和主要设备检维修、紧急抢修、重要操作等高风险作业前,必须由安全监控人在《安全监控责任制落实表》(见附表)签字认可,并办理HSE风险预案审批表、两书一表和施工作业票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选派经过有关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控人。现场监控人应佩带明显的标识以便于识别,监控人与安全工程师、作业人员要相互沟通,明确彼此的职责和联络方式。
安全监控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装置环境和生产工艺、设备。
2、熟练掌握物料走向、物料特点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防触电的一般知识,熟悉现场救护的一般知识,熟悉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各类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告火警、紧急救护的方法。
3、熟练掌握本系统的紧急联络方式和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程序,能及时向作业人员报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
第六条 安全监控人职责
1、安全监控人必须掌握被监控对象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所监控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
2、安全监控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安全监控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行为,现场工器具是否完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安全监控人在作业结束后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容器内是否遗留人员和工器具材料等,现场的临时电源是否切断。
5、安全监控人因故离开作业现场应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并指定其他具有监控人资格的员工接替,如找不到接替人,在监控人离开现场期间,必须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第七条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具体分为固定监控人、区域监控人、安全部门监控人等,形成“三位一体”的安全监控网络,各负其责,行使现场监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固定监控人职责
1、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现场监控检查;
2、检查施工作业过程是否与交底一致;
3、检查预案中的各项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4、随时纠正、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施工人员按章操作;
5、检查施工作业质量和进度是否达到要求。
第九条 区域监控人职责
1、监督检查监控人员监控工作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作业过程是否与交底一致;
3、检查预案中的各项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4、随时纠正、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施工人员按章操作;
5、检查施工作业质量和进度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条 安全部门监控人职责
1、监督检查区域监控人员和固定监控人员监控工作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作业过程与交底是否一致;
3、检查预案中的各项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4、随时纠正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施工人员按章操作;
5、检查施工作业质量和进度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一条 重要项目施工主管单位和安全部门设置固定监控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监控日志,在每天项目实施前落实各级监控责任人和施工项目。安全部门定期检查监控情况,连同检查结果纳入考核并存档。
第十三条 安全、设备、生产和施工组织等职能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安全监控人在现场的位置及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安全监控人的监督,当监控人发出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如装置发生重大险情(如物料泄漏、装置意外停水、停电、火灾爆炸事故),作业人员必须尽快撤离现场,非本装置工作人员在装置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不参加扑救(专业消防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由于现场监控检查不力、对预案中的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失察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股份公司和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