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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塔工交场用电管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和工交场职工生活正常用电,确保我公司原油、成品油进出厂顺畅,我公司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属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与呼和浩特铁路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的附件内容,与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输主管部门、车务部门、电务部门、白塔站、白塔工交场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责任

第三条  呼和浩特铁路局和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双方的责任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负责厂区到白塔工交场26公里10KV铁路贯通线的维护,白塔工交场内部线路(包括变压器)由呼和浩特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对白塔工交场的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运销公司是负责公司与呼和浩特铁路局协调联系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我公司与呼和浩特铁路局之间的所有业务和工作。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电气车间等对厂区到白塔工交场26公里10KV铁路贯通线进行检修和维护,同时对白塔工交场内部用电负责检查和监督,下达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违章、违规用电、盗电行为进行检查考核,并下达处罚通知书,交由运销公司负责具体落实。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与机动处配合对白塔工交场内部安全用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运销公司落实处罚通知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程公司作为白塔工交场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对工交场内部违章用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用电具体规定

第五条  由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运销公司组织,机动处牵头,安全质量环保处、工程公司参加,对白塔工交场目前的用电情况进行排查,认真登记,除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电外,其他计划外用电全部切断。此外,以上部门还要定期对白塔工交场内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章用电现象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即刻采取断电措施,同时予以处罚。

第六条  经核查用电情况后,以后再增加新的用电设施,需重新配线,呼和浩特铁路局主管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运销公司协调,经机动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配线,否则视为违章用电。

第七条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程公司作为白塔工交场物业管理部门,常驻管理人员要对日常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汇报运销公司、机动处,以便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八条  未经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批准的路外用电,属非法的偷盗电行为,呼和浩特铁路局电务部门、白塔工交场负有管理责任,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将按《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用电计划和计量管理

第九条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运销公司牵头组织,生产处、技术处、机动处、计划处、财务处、工程公司、铁路车间对工交场用电进行核定,并按月下达用电计划指标,计量管理站负责校表,并计量考核。对超计划用电单位,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企管业务单元和技术处对上述单位按责任轻重处以罚款。对在工交场工作生活的呼和浩特铁路局相关部门责任,运销公司负责协调和整改。

第十条  计量管理站对工交场的计量表负责检查、监督校验;对工交场的用电计量管理依据计量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违章用电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新接的生产、生活等用电设施的,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与白塔工交场正常生产、生活无关的私接用电设施,一经发现,除补交电费外,还要限期停供电,拆除其供电设备和设施,同时依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严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运销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罚款,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企管业务单元要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视职责履行情况扣减运销公司月度绩效工资的5%—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安全质量环保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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