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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

第三条 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条 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并实现年度健康监护工作目标。

第二章 健康检查

第七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以下检查。

1.就业前健康检查。对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抱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第八条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第三章 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

第九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 60号)执行,未做规定的参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

1.30岁以下员工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光片等项目。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X光片检查。以上人员每3年进行二次健康检查。

3.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第四章 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4年应组织一次群体健康评定。

1.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

2.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五条 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

第十六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时,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的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的健康监护工作接受股份公司及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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