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防静电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 名 称 | 特 征 | |
甲 | A | 液化烃 |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B | 可 燃 液 体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
乙 | A | 28℃≤闪点≤45℃ | |
B | 45℃<闪点<60℃ | ||
丙 | A | 60℃≤闪点≤120℃ | |
B | 闪点>120℃ |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 油 管 | 缓 和 器(管) | ||||
尺寸,mm | 流量m3/h | 流速m/s | 尺寸,mm | 流速m/s | 管长m |
100 | 80 | 2.83 | 200 | 0.71 | 4 |
100 | 160 | 5.66 | 250 | 0.91 | 5 |
100 | 200 | 7.08 | 250 | 1.31 | 5 |
100 | 250 | 8.85 | 300 | 0.98 | 6 |
150 | 160 | 2.52 | 250 | 0.91 | 5 |
150 | 300 | 4.72 | 350 | 0.87 | 7 |
150 | 400 | 6.29 | 450 | 0.70 | 9 |
第五条 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 液体进入贮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表3
电导率,S/m | 储油设备容积,m3 | |||
<10 | 10~50 | 50~500 | 500~1000 | |
静 置 时 间,min | ||||
>10-6 | 1 | 1 | 1 | 2 |
10-12~10-6 | 2 | 3 | 10 | 30 |
10-14~10-12 | 4 | 5 | 60 | 120 |
<10-14 | 10 | 15 | 120 | 240 |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应用所应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1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 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 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
名称 | 地上 mm | 地下 mm | |
室 内 | 室 外 | ||
扁钢 | 25×4 | 40×4 | 40×4 |
圆钢 | φ8 | φ10 | φ13 |
角钢 | 50×50×5 | ||
钢管 | Dg50 |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 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贮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第二十六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七条 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