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油库防雷领导小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五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七条 按时提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八条 应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油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若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