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石油库电气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2日

1.1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石油库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电气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 全,促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石油库用电的区域划分、电气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

1.3 本规定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要求,结合石油库的特点而制定的专业规 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执行。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限 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属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 第二章 用电区域划分 石油库内的生产、生活场所,技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划分为三个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间; 火灾危险区域--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 一般用电区域--除上述二个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2.1 爆炸危险区域 2.1.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 石油库经营的汽油、溶剂油、煤油、35号柴油等挥发出来的气体属于Ⅱ类 (工厂爆炸性气体、蒸汽)危险源。按其在生产作业区出现和积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行性,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1-1级区域(简称1区) 1-2级区域(简称2区) 2.1.2 石油库各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见以下分示意图,长度单位为米。示意图的图 例如下: 2.1.2.1 泵房、罐桶间和室内卧式钢罐(组)等。其区域范围的划分见 示意图一。 2.1.2.2 油罐车库、含油污水泵房及处理间、油样间、桶装库房等,室 内划为2区;当室外通风情况不良时,其区域范围见示意图二。 当室外通风情况良好时,室外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室内仍为2区)。 2.1.2.3 泵站(亭)、桶装库棚、用煤油洗桶的洗桶棚,其区域范围见 示意图三。 2.1.2.4 灌桶棚(亭)、卧式钢罐棚等,其区域划分见示意图四。 2.1.2.5 铁路槽车装卸油场地和汽车装卸油场地的区域范围划分见示意 图五。 一、水平方向: 二、垂直方向 注:油口半径r 向上延伸范围如图, 0区半径R0=r+1.5 向下直到地面。 1区半径R1=r+4.5 2区半径R2=r+15 2.1.2.6 有棚的铁路槽车装卸油场地和有棚的汽车罐车装卸油场地,其区 域范围的划分见示意图六。 一、水平方向: 二、垂直方向: 注:油口半径r 向上延伸范围如图, 0区半径R0=r+1.5 向下直到地面。 1区半径R1=r+4.5 2区半径R2=r+15 2.1.2.7 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区域范围划分见示意图七。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 呼吸阀半径r,罐体半径R 向上延伸范围如图, 0区半径R0=r+1.5 向下直到地面。 1区半径R1=r+4.5 2区半径R2=r+3 2.1.2.8 内浮顶钢油罐的区域范围划分见示意图八。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 2区半径R2=R+3 向上延伸范围如图, 注:量油孔平时处于密封状态 向下直到地面。 视为2区 2.1.2.9 浮顶钢罐的区域范围划分见示意图九。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 2区半径R2=R+3 向上延伸范围如图, 注:量油孔平时处于密封状态 向下直到地面。 视为2区。 2.1.2.10 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通道等,其区域围的划分见示意 图十。 水平方向: 注:本图所示附件室危险 0区半径R0=r+1.5 区域,为附件室防护盖开启时 1区半径R1=r+3 的状况。其2区范围水平方向 R2=r+7.5,垂直方向向上 为7.5米,向下直到地面(图 上未绘出)。当附件室防护盖 关闭时,外部R2=r+3及高 3米的空间范围为2区。 2.1.2.11 排风管管口、真空泵排气口、真空罐排气口、消气器等管口均 按释放源来划分区域范围,见示意图十一。 洞库的呼吸管管口,其区域范围的划分,可参照示意图七(视为呼吸阀释放 源)。 2.1.2.12 管道泵,明敷管道的附件(法兰、阀门、恒流阀、仪表等), 其区域范围的划分见示意图十二。 R2--以法兰结合面外缘上任意一点为圆心的2区半径(水平方向) 2.1.2.13 洞库的罐室、阀室为1区;操作间、通道为2区

2.1.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建筑物的区域等级划分见下表及示意图:

2.1.4 当非爆炸危险区与爆炸危险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其相邻门、窗 间的最短路径应符合下列要求(参见图2.l.3) : 一、与1区相邻时不应小于7.5米; 二、与2区相邻时不应小于3米; 三、如果最短路径小于上述规定,则门应有密封措施,且能自动关闭,窗应 是固定的。

2.2 火灾危险区域 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润滑油(脂)等可燃油 品的生产作业区均属于H一1级火灾危险区域,其范围仅限于生产作业场所。 <P&NBSP;ALIGN="CENTER"> 第三章 电气设计与安装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气设计与安装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2 变配电(站)位置与数量的确定: 一、位置宜设在一般用电区域。 二、数量应根据石油库各区间距离及其用电量大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是否共用或分设。

3.1.3 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及对土建的要求: 3.1.3.1 禁止设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或它的正上方及正下方;当 独立设置时,与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1.3.2 当符合第2.1.3条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与爆炸危险区域 内的建筑物毗邻: 一、共用隔墙上应尽量避免管子、沟道穿过。当必须穿过时,其穿过的孔洞 应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二、共用隔墙上设置的观察窗,应是固定的双层钢化玻璃窗。 三、控制室、仪表室的地坪应高出0.6米。

3.1.4 电力通讯等架空线均不得跨越危险区域。架空线路与危险区域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3.1.5 当具有独立电源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和接零保护。在同一网 路上,严禁将电器设备一部分接地、另一部分接零。

3.1.6 电气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网路电压,且不 低于500伏。 符号意义: ○适用 无此结构 △尽量避免 无符号:不适用,不采用 以上符号本规定通用

3.1.7 危险区域内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当引入具有危险的作业场所时, 零线必须进行重复接地。

3.1.8 严禁采用非防爆电动机通过隔墙作机器传动。

3.1.9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计与安装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3.2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装置

3.2.1 设备 3.2.1.1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应根 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类别、级别、组别及使用条件、经济指标 等综合选择,选型见表3.2.1.1-1、3.2.1.1-2、 3.2.1.1-3。 表3.2.1.1-1 开关和控制器选型示例表

表3.2.1.1-2 检测仪表和其它设备选型示例表

表3.2.1.1-3 电机变压器照明灯选示例表

3.2.1.2 安装通用要求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未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者 不得安装。 三、安装前应检查接线盒及外壳空腔的防弧漆是否脱落,严禁涂刷一般油漆。 四、检查进线装置、紧固件及密封件是否齐全、完整,外壳应无损伤、裂纹。 五、检查转动系统、控制按钮、主触头及联锁触头的接触情况是否良好。 六、防爆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需比非防爆电气设备有所提高。在常温下,增 安型电动机用500伏摇表摇测应不低于1兆欧。 七、防爆电器设备必须垂直安装,偏差不大于5度。 八、防爆电器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该支架应采用预埋或膨胀螺 栓及焊接法固定,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九、防爆电气设备多余的进出线口应加装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金属垫片将其 密封。 十、接线盒内部接线应紧固,其内部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漏 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分母为电流不大于5安或额定功率不大于250瓦的电气设备漏电距离 和电气间隙值。 2、I级为上釉陶瓷、云母、玻璃;Ⅱ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 机石棉耐弧塑料;Ⅲ级为聚四乙稀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 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Ⅳ级为酚醛塑料层压制品。 3.2.1.3 安装特殊要求: 一、隔爆型: (一)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和拆卸时,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严 禁敲打和碰撞。 (二)无电镀、磷化层隔爆面,清洗后应涂磷化膏、204防锈脂或工业凡士 林,严禁涂刷其他防腐油漆。 (三)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光洁度不低于△5,操作杆不低于△6,螺栓不 低于△3。 (四)紧固隔爆面的螺栓不得任意更换。 (五)隔爆面上砂眼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二、增安型: (一)安装增安型电动机时要注意检查,定、转子之间不得产生摩擦。 (二)增安型电动机的起动时间不应通过1.7tE倍(tE为堵转时间,即电动 机由正常运行温度到极限温度所需的时间),严禁在热态情况下连续起动。 (三)增安型电动机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在堵转时间内可靠动作。 三、正压型: (一)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器设备内的空气和气体,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 物及腐蚀性气体。 (二)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风压或气压不应低于20毫米水柱。当低于20毫米水 柱时,声、光报警应动作;当做于10毫米水柱时,保护装置应切断电源,并将排 风扇投入运行。 四、充油型 (一)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零部件至最低油面(冷态)的距离 不得小于25毫米,其油温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二)充油型开关不得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 五、本安型 (一)安装前应检查设备所有零件、元件和线路是否连接牢固,接线端子应 有防松垫圈和防止导线脱落的压紧装置,并有明显的文字或标志。 (二)与本安电路相接的关联设备中的各种屏障,宜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 或非爆炸危险区通向爆炸危险区的出口处。

3.2.2 线路 3.2.2.1 通用要求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除按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体长期允许负荷电流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 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 (二)引向电动机的支线长期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三)电缆或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见下表

注:( )不推荐使用 (四)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和防爆设备的电压等级及绝缘 强度选用外,还应满足环境条件要求。 (五)电缆线路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便在发生短路、过载等情况下,能 切断电源。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配线方式按下表选择:

三、外部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方式按下表选定:

注:①浇封式的引入装置即放置电缆头空腔的装置。 ②移动式电缆必须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装置。 ③除移动式电缆和铠装电缆外,凡有振动的入口处须用防爆挠性连接管 和引入装置的螺纹连接,严禁钢管直配。 四、移动式电器设备的线路应选用中间无接头的重型橡套电缆,其最小截面 不小于2.5平方毫米。接零芯线与电气设备的端子连接时,必须长于相线。 五、动力线路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连接时, 应在防爆接线盒内进行。照明线路的中间、分支接头,亦应在防爆接线盒、灯头、 开关内进行。 六、线路的导电部分连接,应采用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如压接、熔焊。当 铜、铝电缆(导线)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相互连接时,两者必须是相同的护套材质、 相同的绝缘等级,且芯线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七、由起动器、开关引向电动机的支线或有剧烈振动的电气设备线路,宜采 用多股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八、电气线路应敷设在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同时应避 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及过热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则应采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 3.2.2.2 钢管配线 一、必须采用壁厚不小于2.5毫米的镀锌水煤气管。 二、钢管内径应为绝缘导线或电缆外径的1.5倍。 三、接线盒、接头、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在1区应采用隔爆型,在2区可采 用增安型。 四、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管与电器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均应采 用螺纹连接。其有效连接扣数不少于6扣(丝扣有效长度不得小于8毫米),并用 防松螺帽固定拧紧,在螺纹部分涂以不干性防锈油,严禁缠麻及涂油漆。 五、在1区、2区采用钢管配线时,必须在下列各处装设不同型式的密封盒, 盒内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 (一)管路通过与其他区域共用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 隔离密封盒,并用水泥砂浆将其管道穿墙处的孔洞堵塞严密。 (二)管道通过楼板或地坪引入其他区域时,应在楼板的正上方装设纵向 式密封盒,并将楼板或地坪的穿管周围用水泥砂浆堵塞严密。 (三)管道长度超过15米,管径大于50毫米时,每隔15米左右在适当的地点 应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 (四)在潮湿地段中,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密封盒。 六、作隔离密封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迹。 (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以及导线距盒壁之间,均应使其 分至最大距离。 (三)密封混合填料应为非燃性的。 (四)密封填料的现场使用应按生产厂技术规定。 3.2.2.3 电缆线路 一、燃爆危险区域采用电缆明敷时,电缆应是非油浸式铠装的。如无机械损 伤的可能,并符合下列情况时,亦可采用非铠装的: (一)在1区10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可采用全塑护套电缆。 (二)在2区可采用其他型式电缆。 二、当有机械损伤的可能,所使用的全塑护套电缆,必须用钢管或电缆槽( 电缆托盘)加以保护。 三、在1区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在2区密封的电缆沟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四、电缆凡通过地坪、楼板、隔墙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阀管保 护,并用水泥砂浆堵塞严密,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钢管两端应用非燃性密封材料堵塞严密。 (二)密封堵料的纵向长度不得小于钢管内径时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五、防爆电气设备的接线盒进口处,不论是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的均应作好 密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橡胶密封垫的内孔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3/10,且不小于4毫米。 (二)橡胶密封垫的轴向长度不允许切割,其值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 且不小于10毫米。 (三)橡胶密封垫应压紧,且压力合适。 六、电力电缆与控制、通讯、信号电缆应分开敷设。在通道内的控制、通讯、 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对面或上方,其最小距离应大于100毫米。 3.2.2.4 本安电路与本安关联电路 本安电路与本安关联电路的配线除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钢管配线及电缆 线路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或绝缘导线应采用铜线,其芯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平方毫米。 严禁使用铝线。 二、本安电路及其外部配线用电缆或绝缘导线的耐压强渡应为2U10(最低为 500伏);非本安电路及其外部配线用电缆线或绝缘导线的耐压强度为2U12+ 1000伏(最低为15000伏)。其中U10为本安电路的额定电压;U12为两个电路额 定电压之和。 三、本安电路的配线必须做到与非本安电路的配线或一般电路的配线间不发 生交混、静电感应及电磁感应。 (一)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当通过同一接线箱与 电气设备的引线连接时,本安电路应有专用的端子板,且两个电路的端子板之间 应装设绝缘隔板(或接地金属板),或有大于50毫米的安全距离。 (二)本安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三)两个极以上单元的本安电路(或两个极以上的关联电路)不应共用同 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内穿屏蔽导线除外)。 (四)导线的屏蔽层应采用一端接地,禁止两端同时接地。 四、本安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着天兰色标志。 五、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电缆的保护管应使用镀锌钢管。

3.2.3 接地 3.2.3.1 有关规范规定不需接地的,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仍应进行接地的有: 一、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电线和电缆金属保 护管及其附件、导线的金属屏蔽层和电缆外皮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 二、其他的金属管道及其配件、设备和装置等。 3.2.3.2 本安电路原则上不得接地,但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 行。 3.2.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的金属构架,以及输送、 储存易燃油品的金属管道、容器作保护接地用。 3.2.3.4 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装置,严禁与防直击雷的 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装置共用,必须单独设置,且两者净距不应小于3米。 3.2.3.5 两线制单相网路中的相线及零线必须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 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3.2.3.6 在钢管配线中,零线与相线应敷设于同一钢管内,其绝缘等级应 与相线相同。 3.2.3.7 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使用。 3.2.3.8 在低压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采用接零保护时,其接地干线的 横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1/2,分支零线不应小于相线的1/3,且最小截面铜 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钢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 3.2.3.9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零线应与设备内部的接地螺栓连接, 金属外皮应与设备外部的螺栓连接。 3.2.3.10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保护接零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并联, 严禁串联。 3.2.3.1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 相连,且连接处不应少于2处。 3.2.3.12 接地体应作镀锌处理,接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焊接处涂防锈滚),与被接地体的连接必须采用螺栓连接,且不少于2个。接地 极、接地引线禁止采用铝线(铝板)。

3.3 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装置

3.3.1 设备 3.3.1.1 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 燃物。若生产上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性材料的底板上。 3.3.1.2 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选型见下表: 火灾危险区域电气设备选型表

3.3.2 线路 3.3.2.1 在火灾危险区域内,宜采用钢管配线及无延燃性外皮层的电缆。 若采用绝缘导线在绝缘子上缴设时,除应远离可燃物质、免受机械损伤外,尚应 避开下列各处: 一、未抹灰的木质天棚或木质墙壁。 二、木质天棚上方空洞。 三、可燃液体管道栈桥上。 3.3.2.2 不论采用铝芯导线(电缆)或铜芯导线(电缆),均应有可靠的 连接和封端。 3.3.2.3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3.3.2.4 起重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供电,严禁滑触线供电。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