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生产施工作业启动前安全健康环保管理,确保所有影响工艺、设施和施工安全环保运行的因素在启动前被识别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pre-start-up safety review简称PSSR)是指在工艺设备设施启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启动前需解决项目整改完成,批准启动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监督、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和部门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公司员工接受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装置、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启动前安全检查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改、扩建项目(包括租借)的工艺设备设施;
(二)工艺设备变更项目;
(三)工艺装置停车检维修项目;
(四)其他。
第八条 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九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启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格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程序准备就绪;
(三)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四章 成立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一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组长选定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第十二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十三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区域或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组建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二)为项目启动前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三)保证所有员工接受关于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的培训;
(四)审核所有启动前需解决项目的解决方案,监督检查并落实投运后解决项目的完成;
(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启动前需解决项目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第十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
(二)组织制定检查清单,并组织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三)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
(四)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的任务与进度;
(五)监督检查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的完成情况;
(六)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第十五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议;
(二)参与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
(三)确认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和投运后解决项目的解决方案;
(四)确认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已整改完成。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专职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与制定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
(二)协助对员工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
(三)参与对安全环保专项设施和安全环保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启动前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生产作业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启动前安全检查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或附录B。检查清单应包括工艺技术、人员、设备、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工艺技术安全检查:
(一)所有工艺安全信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等)已归档;
(二)工艺危害分析建议措施已完成;
(三)操作规程经过批准确认;
(四)工艺技术变更,包括工艺或仪表图纸的更新,经过批准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人员安全检查:
(一)所有相关员工已接受有关HSE危害、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的培训;
(二)承包商员工得到相应的HSE培训,包括工作场所或周围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毒物释放等危害及应急知识;
(三)新上岗或转岗员工了解新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具备胜任本岗位的能力。
第二十条 设备安全检查:
(一)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制造、运输、储存和安装;
(二)设备运行、检维修、维护的记录已按要求建立;
(三)设备变更引起的风险已得到分析,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已得到更新,符合《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
(一)针对事故制定的改进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应急预案与工艺安全信息相一致,相关人员已接受培训。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检查:
(一)控制排放的设备可以正常工作;
(二)处理废弃物(包括试车废料,不合格产品)的方法已确定;
(三)环境事故处理程序和资源(人员、设备、材料等)确定;
(四)国家环保法规要求能否满足。
第六章 启动前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审查并完善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内容;
(三)明确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组成员应根据任务分工,依据检查清单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确定审查清单,依据审查清单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不能等到施工结束才开始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
(一)完成启动前安全检查检查清单的所有项目后,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分类为启动前解决项目、投运后解决项目,形成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确认启动前或启动后应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参见附录C。
(二)在项目整体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启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 综合报告。
(三)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已经整改完成及所有投运后解决项目已经落实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后,方可批准实施启动。
第二十七条 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完成整改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将检查报告移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责任人审查并批准启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启动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和区域或单位负责人应监督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投运后解决项目,检查其整改结果。
第二十九条 所有启动前解决项目,如果涉及变更,必须将相关的图纸、设计文件、材料表等进行更新存档。
第三十条 所有投运后解决项目整改完成后,整改负责人书面通知区域负责人,书面通知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综合报告一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