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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巡检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03日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线安全管理,强化管道巡视检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还必须经过必要的相关实践,才能持证上岗。
第三条 必须熟悉公司所使用燃气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工艺流程,熟悉有关检测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必须熟悉燃气管网简图和区域内阀门、调压站(箱)的位置,熟悉管道地域、走向、管径及埋深和周围地形道路、工厂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对站内设备的岗位巡查每4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组织专人每月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调压设施等轮流检测一次,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凡遇施工、过重车等可能造成管道漏气的重点部位,必须重点监测(必要部位要24小时现场监控)。
第七条 妥善保管各种巡视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第八条 维修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维修检查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工作不负责或因自己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有关事故的,则应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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