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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2日

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单位,须分阶段到安监部门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许可范围和分类管理
        1、安全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3)、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4)、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5)、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7)、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2)、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3)、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性分级以及不同类别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根据省安监局制定的名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3、委托确认: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书面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和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建设项目简要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由市安监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托区县安监局进行审查。对一些跨区县的或项目规模大、危险程度较高的重点工程事故状态下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组织审查。
        需要委托区县安监局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下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取得《委托书》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并抄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
        (3)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者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标确认后进行安全评价、出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2、办理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区县安监局依据市安监局的委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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