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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8日

        第五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  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  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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