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承担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退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全责。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根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采购供应计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油料按计划采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坚持集中计划、集中采购、集中使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具体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安全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