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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5日

        7.1.3. C级计量器具范围: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和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体温度计、风压表、设备随机携带的电流表、电压表、直尺等)。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检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7.1.4. 延长周期检定:对于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控制在国家规定周期时间的2~4倍。
        8.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办法
        8.1. 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是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坏。
        8.2. 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
        8.2.1. 凡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8.2.2. 查明不合格原因,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 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部门应视工作具体情况,对其计量检测设备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降级、报废。计量检测设备降级或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各部设备管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4. 价格低、数量大、易损坏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压力表等)的报废可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以旧换新,做好更换(报废)记录,每季一次汇总,报各部设备管理备案,每年修改一次台帐。
        8.2.5. 对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对降级、报废的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9. 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9.1. 计量检定人员按国家制定的检定员管理办法进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执行国家、地方及部门校准规范的校准人员可参照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取得校准人员证。自编校准规范以及用测试、校验、比对等方法确认计量特性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对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确定相应的资格。
        9.2. 计量调试维护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检测设备的调试和维护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明。
        9.3. 计量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9.4. 计量管理人员:有某种学历或经过管理方面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9.5. 计量人员培训
        9.5.1. 所有计量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确认体系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计量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等。
        9.5.2. 计量校准、调试、维护、操作人员,应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检测设备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识。
        9.5.3. 计量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基本知识,应熟悉本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知识,了解先进计量管理方法。
        9.5.4. 各部设备管理负责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岗位审核后实施,将培训结果记录培训档案。并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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