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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厂级培训,各部门负责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安全环保科负责对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抽查和监督。
  3.3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1.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复审。
  4.1.2车间级领导必须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方可任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取证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 
  4.1.3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其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的学习和培训。
  4.1.4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的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要集中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

  4.2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
  4.2.1新进职工培训教育
  4.2.1.1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绍信,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进行厂级培训。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环保科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到生产科。
  4.2.1.2生产科根据培训合格介绍单开具调令分配到各车间,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合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然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指定带领师傅并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师徒关系责任书、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定于每月5日上交安全环保科。
  4.2.2外来实习和代培人员培训教育
  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环保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
  4.2.3“转岗”“复工”“四新”安全培训教育。
  4.2.3.1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30天以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30天以下,试其情况,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4.2.3.2非本厂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按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2.4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投产以前,应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岗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4.2.5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及车间安全员负责并实施。教育内容是车间生产特点和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2.6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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