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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3日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 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 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 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四百零四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 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 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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