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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库管理,以满足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需要,保证产品规定的质量不受影响,促进仓库开展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仓库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对产品构成和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仓储物资制定了管理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产品主辅原材料,外协外购件,火工品及配套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的贮存管理。
第二章  仓库管理通用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提供符合产品要求的库房或场地,满足防潮、防暑、防冻、防霉、防火、防水、防爆、防雷、防震、防盗、防漏、防鼠咬虫蛀、通风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   库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根据产品不同的特性,控制适当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及粉尘等,库房人员承担观测、记录的责任,技安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其上述因素进行测试和改进。
第六条   库房人员应保持库内清洁,不得有尘土脏物,不得有与保管无关的物品,做到窗明壁净,库内外整洁卫生、物品摆放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库房人员必须对所有出入库产品进行核对,核对应根据出入库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达到各类凭证与实物相符,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八条   库房人员应对贮存产品按生产厂家、类别、规格、型号、批次等内容进行规范摆放和管理,对每种产品进行标识,挂卡显示。对顾客财产单独存放,并有“顾客财产”专门标识,以示区别,防止损坏和误用。
第九条   库房人员应负责产品的收发与保管,建立保管台帐。对保管产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相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条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内,严禁火种入库。仓库要有明显的禁烟和防火标志,库房内要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仓库人员必须熟悉和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一般库房应留有不小于一米宽的安全通道,架与架、垛与垛、货与墙壁之间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库房人员须对库内物品质量、有效期、安全进行适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库房贮存不合格材料、产品等,隔离存放,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章  产品主辅材料、外购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主辅材料、外购品的贮存,要配备专人承担购进物资的核对、收发、保管、登记、建帐、报表及日常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对购进物资,采购人员凭发票填制“材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库房人员会同采购人员对购进物资进行核对,关重物资要经质检部门进行复验,如发现数量短缺,质量不符等情况,采购人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入库物资必须凭证齐全,主要包括供方或生产厂家的物资合格证明、清单、品种规格、炉(批)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库房人员对照上述凭证核实与实物相符后,办理入库,如凭证与实物不符,拒绝入库。
第十七条   经库房人员检查、点数、分类、整理上架。物资存放应按其性能、类别、品种、规格、炉(批)号由小到大、上轻下重、使用周转频率等合理安排。本着收、存、发方便的原则,使用周转频率低的物资靠里存放,反之靠外存放。
第十八条   物资出库,使用单位开具“领料单”和内部“银行转账支票”、凭单发放,物资变动及时在实物卡片上增减,月末将全月收发单据连同报表上报财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   凡属批次管理的物资,应分炉(批)号存放,不得混批。
第二十条   对直径大于50mm的金属材料,应按国家规定予以涂刷标记。对稀有贵重金属及剧毒物品必须设专库、专用盛具,由专人管理。
第四章  弹药、火工品、化工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弹药、火工品、化学物品必须配备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面库区要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分类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不低于1米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存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四条   弹药、火工品要根据库房的安全定置、容量、产品的结构性能,木箱包装的强度和安全程序合理安排垛高,一般控制在:
(一)雷管不得超过1.5米。
(二)各种炸药、引信、底火、发火件等不得超过2米。
(三)无烟药、梯恩梯等不得超过2.5米。
(四)主要工作通道宽度不低于1米,主要安全通道不低于1.5米。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五条   弹药、火工品、化学物品仓库应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设施和报警装置。库房人员应做到会管理、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库房出入管理。
(一)公司内部单位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需进库的,凭保卫部门开具的出入证明,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有关库房。
(二)上级领导进库,除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外,还需在公司有关领导陪同下进库。
第五章  半成品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半成品包括外购半成品,自制半成品。凡公司统一管理的半成品,一律入生产部门的半成品库。半成品库应配备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购半成品,必须具有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经质检部门复验合格后,由采购人员填制“材料入库单”,库房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
第二十九条   自制半成品,原则上由最后一道工序的加工单位转入半成品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从加工单位转入装配单位,但必须经生产部门同意,同时补办入库和领用手续。
第三十条   半成品入库,由加工单位填制“产品转移交接单”和质检部门开具的检验合格证,库房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实物与凭证相符后,办理入库。
第三十一条   入库半成品,使用标准盛具的按标准盛放,无标准盛具的,也要实行非标准盛具按统一标准量盛放,对个别小零件也可根据零件大小、体积、重量等条件,采取重量或其它形式换算的方法进行计量盛放。
第三十二条   发放半成品,必须有使用单位出具的“领料单”和公司内部“银行转帐支票”,库房人员凭证发放,并及时在变动卡上登记。半成品的发放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于不执行先进先出原则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库房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实行批次管理的半成品发放,生产部门应编制“产品装配配批表”一式三份,装配单位、库房、自存各一份,装配单位按配批表规定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填写“领料单”,到半成品库领取,库房人员按配批表配料发放。
第三十四条   半成品库内不准存放废品。
第六章  成品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属质管部门(军、民品)、军检代表室(国内军品)、委代室(外贸军品)验收的产品,均由质管部门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分别提交军检代表、委代室或顾客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代表在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入库或交付。
第三十六条   入库产品,由装配单位填制“产品入库单”,质检部门填制“产品检验合格入库单”,由装配单位负责入库。
第三十七条   库房人员应按照入库凭证与实物,对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项目进行详细核对,并检查包装及外观质量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三十八条   产品贮存要按产品类别、名称、规格、批次进行规范摆放和管理,每批产品都要挂卡显示,严禁混批。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贮存安全要求。
(一)产品垛高不得超过2.5米。
(二)垛与垛、垛与墙之间要留有不低于0.6米的安全距离。
(三)库房内主要安全通道宽度不低于1.5米。
第四十条   产品出库,库房人员应根据出库凭证进行实物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出库。对出库产品,库房人员要按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等开具“产品出库(发运)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经库房人员、押运人员验证签字后,各执一份,以便查询和追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库房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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