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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31日

(一)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四)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8 条的规定。(六)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9 条的规定。

(七)火区封闭后,24 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 24 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八)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 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 , 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

(十)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0 条的规定。
(十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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