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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21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防尘工作,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大大降低粉尘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保证我矿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划分区域,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将综合防尘的管理纳入正规化管理轨道,开创综合防尘齐抓共管的新局面,特制定《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二条: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总会计师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综机副总相应协助副矿长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题;各业务科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矿安监察处,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在编制、审查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上要全面考虑防尘供水系统及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条:每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综合防尘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要求有复查结果。
第五条:矿划定各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巷道冲刷和防尘设施,各单位要负责按规定对巷道进行冲刷,并管好、用好防尘,做到设施齐全、效果良好、使用正常。
第六条:矿安监处对各业务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及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有权对作业计划和设计施工中综合防尘内容进行审查,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井下分头包面的安监人员要对沿途的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破坏防尘设施的情况,在现场及时查找责任者,进行分析处理,并按“三违”论处。
第七条:安监处质检组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凡是综合防尘不符合标准的视为不合格工程,要坚持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二)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计划科职责范围
严把采掘工程设计关,要保证防尘供水系统及防尘、隔爆设施布置符合标准,供水水量、水压满足生产的要求。负责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职责范围
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无综合防尘内容或综合防尘内容不完善的不准审批。
第十条:通风工区职责范围
1.按时准确地填写防尘月、季报表,制定测尘设点计划,月度总结必须包括综合防尘内容,及时报送矿有关领导和部门。
2.负责掘进工作面除尘风机的首次安装和撤除,安装好后交由施工单位使用、管理、移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由通风工区现场维修或新下一台完好的除尘风机运至大巷卸料点,施工单位将损坏的除尘风机运至巷道口大巷卸料点,通风工区负责将损坏除尘风机运至地面,并督促维修,施工单位负责将新换除尘风机运至迎头并安装完好。
3.负责井上、下各种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及测尘仪器的送检工作。
第十一条:防注工区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范围内隔爆设施的安装、移动、撤除工作,确保隔爆设施位置符合规定、水量充足。
2.负责采煤工作面辅助顺槽电站及胶带顺槽转载机5m以外防尘设施的安装、移动与维修,负责大巷净化水幕、各转载点喷雾装置的安装和使用、管理、维护和撤除工作。
3.负责采煤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并做好记录。做好综合防尘、煤层注水资料的总结和管理工作。
4.负责责任范围内巷道洒水冲尘工作。
第十二条:综采工区职责范围
1.负责管理、使用、维修、更换各转载点及采面的喷雾装置。负责辅顺、胶顺防尘水幕的使用工作。
2.负责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工作面的喷雾和降尘工作,负责电站外5m和转载机头外5m及工作面内煤尘冲刷,回风巷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及工作面每班至少冲刷一次,消灭煤尘堆积,采面所有的工作人员要戴防尘口罩。
3.加强综放工作面架间喷雾及放煤口防尘喷雾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煤机割煤时,确保下风侧20m范围内开启的喷雾不少于三组。
第十三条:综机工区职责范围
负责综采、综放工作面煤机内喷雾、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支架放煤口和架间喷雾设施的安装,前后溜头喷雾的安装及三机喷雾的安装,采面验收时一同验收。
第十四条:综掘工区职责范围
1.除尘风筒末端超前于综掘机司机位置,距迎头不大于5m。
2.负责施工头除尘风机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或甩开不用。
3.负责综掘机内外喷雾的使用、维护,并冲刷掘进巷道中的积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4.负责综掘转载皮带及溜煤眼处喷雾、巷道防尘水幕装置的加工、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负责掘进用防尘供水管路的安装,辅顺每隔10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胶顺每隔5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管径要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不准使用异径钢管。
第十五条:综掘准备队职责范围
1.负责综掘机内外喷雾、相关转载点喷雾设施的安装,综掘工作面验收时一同验收。
2.为通风工区除尘风机的安撤创造便利条件,做好配合。
第十六条:普掘工区职责范围
1.负责锚喷除尘器、放炮喷雾等除尘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负责巷道内水幕、喷雾装置的加工、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2.要使用潮料喷浆,使用锚喷除尘器和除尘风机,喷浆人员要戴防尘口罩。
3.必须做到湿式打眼,杜绝干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迎头30m内巷道冲刷,扒装时要洒水灭尘。
4.负责清除巷道堆积的浮煤、浮矸,及时清扫、冲刷巷道中积尘。
5.负责掘进巷道内防尘管路的敷设、胶带巷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管路要吊挂平直,安装牢固。高度符合规程要求,闸门手轮不得缺失,管路、阀门规格要一致,管径符合设计要求,严禁用异径钢管连接。
第十七条:机电科职责范围
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合格证》制度,在用的电气设备要落实责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禁失爆;设备检查时应同时将设备、电缆上防尘情况纳入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安维中心职责范围
负责安装、维护井底车场、大巷、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内的防尘供水管路及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内的防尘供水管路过滤器的安设,皮带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所有管路必须在分岔处、巷道口设置截止阀、三通阀门,同一条管路路径要一致,严禁使用异径钢管,管路安装要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吊挂平直,安装要牢固。
安维中心负责防尘管路的焊接加工和刷漆以及防尘设施和过滤器的加工工作,焊接质量满足要求,严密不漏水,每月按计划完成管路的加工数量。
第十九条:皮带队职责范围
负责管理、使用、维护东部胶胶带机、西部胶带机及北胶一部胶带机、北胶二部胶带机、北区胶带机的机头喷雾洒水装置及灭火装置、负责上述地点供水管路三通闸阀上胶管的安设和管理,定期冲刷机头附近巷道,消灭积尘。负责安装、维护、管理、使用皮带的六大保护,及时清理皮带底部的浮煤、浮矸及杂物,严防皮带着火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提升队职责范围
负责主井上、下井口、主井装载皮带、装载硐室、井下两米绞车房、主井清理斜巷等处巷道粉尘的冲刷,负责上述地点转载点喷雾降尘设施的安装、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机电队职责范围
负责井下中央泵房、中央变电所、-665变电所和泵房、北部变电所和泵房、东部变电所和泵房、西部采区变电所、北区变电所和泵房等机电硐室的防尘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搬工区职责范围
运搬工区负责井底车场、矸石换装硐室、材料换装硐室、电机车充电硐室、副井上下井口的粉尘冲刷工作;
第二十三条:胶轮车队职责范围
胶轮车队负责胶轮车存放硐室、胶轮车维修硐室防尘工作。
第二十四条:生产服务队职责范围
巷修施工时,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水幕、转载点喷雾、放炮喷雾等综合防尘设施的加工、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施工结束后,要恢复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吊挂或铺设。
巷修施工时,必须坚持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迎头30m内巷道冲刷,扒装时要洒水灭尘,喷浆机必须安装锚喷除尘器。
第二十五条:经管中心职责范围
负责通防仪器、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并会同机电科、使用单位一起验收,安全仪器必须购置国家安全仪器厂定点厂家的产品,保证“三证齐全”采购仪器的防爆性能合格,必须有煤安标志。
第二十六条:职防机构职责范围
1.矿成立以分管矿长为组长,有安监、工会、劳资、通防、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尘肺病防治领导小组,矿保健站站长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病防治人员,对矿井生产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查,对作业场所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进行卫生评价。
2.负责从事掘进3年、采煤5年、井下辅助8年工作的职工每年查体一次,受检率要达85%以上,所有接尘人员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3.负责做好尘肺病患者管理工作,尘肺病人一经确诊,一个月内要调离粉尘作业场所。
4.对重病患者要合理安排安全过冬,每例尘肺病人每年治疗与疗养不少于2个月。
5.落实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尘肺病患者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协同职业病诊断小组做好尘肺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综合防尘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的跟班安监员要把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设备的使用、完好及其防尘效果、巷道积尘冲刷、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放炮使用水炮泥、电器防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采掘区队全体管理人员、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对所在的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时时检查防尘设施完好情况、使用情况和综合防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责任制如与《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文件执行;本责任制如与矿综合防尘方面有关文件有抵触的,按本责任制执行;本责任制解释权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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