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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01日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安全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 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 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 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六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1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 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 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 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
  4、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责任人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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