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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0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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