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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淮北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是矿井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八条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分析例会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确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采煤生产技术与地测、设计、掘进、调度、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须编制采煤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对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章  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须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峒室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文号。
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含煤层底板等高线):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标注各掘进队伍活动情况;凡是准备工作面的,都要在图纸上填绘设计工作面巷道系统;未施工的巷道用虚线表示,已施工的用实线表示,并标注施工队伍名称、月末施工位置。回采工作面要标注投产、收作日期,月收尺线及预计收作线。
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要求用不同颜色标注通风、出煤、运料等系统及避灾路线,各种巷道交岔点层位正确清晰。通风系统要标注相应的通风设施;有水害威胁的要加注排水系统,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采煤队名称、投产日期、收作日期及预计收作线填绘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称要标注清楚;主要机械设备要用图例标注;即将投产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报该面平面图。
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
所有图纸均要求折叠成19cm×27cm标准图纸,且图标栏在外,原则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技术业务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设计及批复;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作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在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经采煤副总审核签字后,交技术管理部门归档。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㈠工作面基本概况。
㈡巷道布置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㈢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㈣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
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㈥安全专项(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其它必备资料:采煤工作面月度地质预报,矿压记录及分析图表总结等。
第十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每月初向公司上报报表及有关交换图纸。
上报报表主要有: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采煤队工作月报、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等。
交换图纸主要有: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等。
报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㈠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其内容包括:矿井当月原煤计划、完成情况、累计计划、累计完成、机械化情况;本月内各面支护方式、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下月生产情况预计;各回采线接替情况等。
㈡采煤队工作月报。上报矿井回采产量、掘进煤量和其它煤量。
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初放表内要填写本月初放结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预计初放工作面情况;生产接替表中各种累计产量均从本年度开始累计;凡是本年度出现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产量都要在该表中体现;接替工作面要与生产工作面保持对应,并填清接替时间、剩余工程量等。
㈣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工作面初期参数按该面最初的参数填写,当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与采煤队工作月报相一致;累计情况从本年度开始累计。
第三章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采煤方法的选择。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㈠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开采为辅。
㈡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㈢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㈣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条  “三下”采煤。井田内铁路、水体、建筑物下的可采煤炭资源,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经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后,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须编制专门的工作面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或工作面两侧煤柱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中: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  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区、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沿空留巷、充填开采、注浆减沉等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况例外)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严禁抄袭。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单体支柱工作面的装面、初放、收作,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歪架、“死架”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  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由矿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机电、保运、运输、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更换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重新贯彻新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四十二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附于作业规程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采煤副总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章 工作面投产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投产。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须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业务部门,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五十条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长(或矿长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拟文上报集团(股份)公司,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没有验收合格证的采区,其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一条  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防治水措施。集团(股份)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二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经集团(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由采煤矿长组织,采煤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矿设矿压监测机构,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采煤区队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控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 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矿压监控资料将作为顶板事故追查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控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必须带表进面,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五十九条 单体支柱工作面,严格按照“装面收作棵棵监控,初放期间强化监控,正常生产选测监控,重点区、异常段、特殊点重点监控”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布点,针对性监控。
装面、收作期间支柱测定率达100%。
初放期间是顶板事故的多发期,要求支柱初撑力测定率达100%,工作阻力测定率不低于30%。
正常回采期间要求初撑力抽测率在30%以上,工作阻力抽测率10%以上。
装面、初放、收作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到100%,正常回采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六十条 监测人员切实抓好“检测、补改、验测、填报、处理”五个过程。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技术业务部门,每天由技术业务部门汇总向采煤矿长汇报,图表报采煤矿长阅示,区值班人员将领导阅示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队矿压监测工作。
第六十一条 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采煤矿长负责安排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开展工程质量班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仪表原则上每10架配齐一组,且不少于10条线。上下端头不少于1条线,其它监控线均匀布置。
第七章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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