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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5日

      斜巷信号(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
     第5条 操作前,要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6条 负责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
     第7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8条 负责对车辆装封车情况的检查。
     第9条 必须与绞车司机密切配合,按规定连结车辆,准确发出信号。
     第10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及时发出信号,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2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不熟悉、未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操作前,未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车辆的装封车情况进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与绞车司机配合失误,未按规定连结车辆,错误发出行车信号,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未及时发出信号或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斜巷信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斜巷信号(把钩)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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