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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5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岗,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2条  负责井下日常瓦斯巡回检查和其它气体检查,认真按照瓦检员技术操作规程和瓦斯设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情况,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查看巡回路线上的各种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局扇停风,采掘面或其它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汇报监区或调度室,对重大问题要现场督促整改。
    第4条  检查高冒地点、采煤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由低向上检查,严防窒息事故发生。负责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及密闭外的瓦斯情况,要在栅栏外检查,不准进入巷道检查。
    第5条  完成承担的恢复通风任务,协助救护队完成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烧焊时按规定检查瓦斯,参与瓦斯鉴定工作,及时完成监区安排的应急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如实准确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报表,做到“三对口”。
 第7条  爱护瓦斯检测仪、温度计等测量工具,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严格遵循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测,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以及未按要求程序进行检测,造成数据,出现明显错误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熟悉井下通风系统,对检查发现的局扇非正常停风,瓦斯超限等情况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按调度室要求进行处理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三违”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在电气焊及恢复通风时按规定检查瓦斯,造成重大瓦斯责任事故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要求及时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报表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瓦检仪、温度计等测量工具缺失、损坏的,瓦检负赔偿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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