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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7日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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