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责任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目标奖励基金,奖励范围为各矿(厂)、公司。
二、安全控制目标
(一)考核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控制目标:
1、生产矿井、建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
2、机械制造分公司、选煤厂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考核及奖励标准
结合各单位矿井规模、从业人数、2010年生产任务及安全管理难度,分别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一)对各生产矿井,按季度安全目标完成及原煤产量(电子称数量)、掘进进尺计划完成情况两项加权平均后比例乘奖励基数(季度产量进尺计划=全年产量进尺÷12×3),按照以下基础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季度
矿井名称 | 季度内矿井无死亡事故(奖励) | 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 |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 | 26 | 不予奖励 |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煤矿、老鹰山煤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 | 22 | 不予奖励 |
建业(矿建) | 8 | 不予奖励 |
顶拉矿 | 3 | 不予奖励 |
注:①本奖励不含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②中岭公司、建业公司、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顶拉公司奖励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资金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