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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5日

一、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发放更规范、合理,发挥防护用品的真实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三炼铁厂全体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及发放。

三、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规定,需持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1)、头防护类。2)、呼吸器官防护类。3)、眼面防护类。4)、听觉器官防护类。5)、防护服装类。6)、手足防护类。7)、防坠落类。

四、职责

1、安环科负责制定本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并对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

2、第三炼铁厂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主管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负责本厂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登记、领取、发放、核实等工作,各科室、车间负责统一领取劳保,指定专人按期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给职工并负责建立车间级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五、工作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的报料计划

(1)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报料计划提前一个月报安环科,每月8日前,各车间、科室汇总劳保数量并附上车间岗位人员明细,报安环科。迟报、漏报、错报考核责任人50元/次。

(2)周期相同的劳保集中统一在一个月报料。若事先预知有新分人员时,可在偶数月适当的报一些必用劳保。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

(1)每月按集团制定劳保发放标准报领,各车间登记填写劳保领取人员台账。

(2)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人不得私自更改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

(3)安环科对各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安全考核。

(4)告知员工按照安全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佩戴,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安环科。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将情况直接反映到安环科或劳保主管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如外观、使用范围、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3、高压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做绝缘性能的检查。

4、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佩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粉尘岗位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5、高温岗位必须穿阻燃服、佩戴隔热面罩防护用品,并按劳保周期标准及时报料更换。

6、车间、班组要设置固定的更衣室,存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天班前会要对劳保穿戴情况进行检查。

7、对于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环科,安环科经调查核实后,报上一级部门协调解决。

六、发放管理

1、防雨用品只发给经常在室外湿式作业人员使用。

2、安全帽的配发办法。

(1)安全帽材质的规定:材质为玻璃钢。

(2)安全帽颜色的规定:厂部级领导配发蓝色安全帽。安环检查人员及科、段级正副职干部配发红色安全帽,电工配发桔红色安全帽。生产岗位一线工人配发白色安全帽。

(3)安全帽实行统一管理。

①安全帽必须按规定系带。

②劳保管理人员及安环科要建立安全帽管理台帐,将姓名、安全帽颜色一一对应。

③厂科室之间人员调动或因故退回人力资源部者,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随人带走。原单位开具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证明。

(4)安全帽按要求使用各自规定的色标安全帽,不许转借或乱戴。玻璃钢安全帽使用年限按照产品生产厂家规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6个月)。

(5)安全帽执行以旧换新制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必须更换,劳保管理人员按照安全帽使用时间及时报料、领新,确保正常使用。

3、工作服的配发办法:普通工作服按集团现行标准执行。

4、在车间岗位干活的人员执行本岗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新员工年劳保实行押金制度,按每人300元收取。

(2)在车间岗位工作满三个月的,押金如数退还本人,且劳保用品归本人所有。工作不到三个月离厂的,押金不退还本人,劳保用品归本人所有。调岗人员补发新岗位未发劳保,如重复领取同类防护用品,扣除原岗位同类防护用品押金,按防烫鞋70元、浇钢鞋100元、绝缘鞋25元扣除,安全帽30元、厂服100元、阻燃服200元在劳保押金扣除(必须是厂所发劳保)。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放。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工人,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6、凡是干部从事和工人同等的岗位,按同岗位工人的发放标准执行,不得享受特殊标准。

7、工种改变后,执行现岗位发放标准。

8、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使用期间内,确因抢救事故等原因而发生严重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可持本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经安全科确认后,方可补发或提前发放。如因本人自身原因丢失或损坏者,由本人自行解决或按照规定价额交款配发。

9、因病休养、因工负伤的职工,复工后,按脱岗时间的长短,原发防护用品应顺延使用时间,到期后方可领新。

10、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多发或加发防护用品。如确实因检修等超出规定以外的防护用品,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安环科核实,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

11、确需要其它劳动防护用品者,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安环科批准后方可执行。

12、员工本月在岗<15天的,不得领取月劳保。新分员工上岗时,不到半月的可以按照岗位标准提前发放月劳保,但是次月不再领取。

13、每月中下旬为劳保发放时间,安环科从集团领回后在两日之内把劳保发至各单位。

14、劳保押金支取,使用满3个月,由车间开具证明单(证明是本单位员工,且在岗满3个月),携带押金收据(单位领导签字),安环科签字,交押金收据后综合科退换劳保押金。

15、各车间、科室必须依照集团下发的劳保标准进行报料,若发现虚报、多报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安全帽100元/人次、工作服300元/人次、防护鞋200元/人次、手套、口罩、毛巾等月劳保用品50元/人次。

16、违反安全帽的配发办法相关内容的每顶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各外协单位统一按集团规定执行,否则考核主管车间1000元,外协单位按每项100元罚款。

17、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考核5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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