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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铝业公司及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监督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实行“蒙东能源逐级监督与越级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制度”。即蒙东能源对铝业公司、铝业公司对分厂(车间)及班组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接受蒙东能源对分厂(车间)进行监督。铝业公司除接受蒙东能源公司及铝业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外,还应接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执行。各单位在承包、发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监督执行。业主(委托方)对承包商(受托方)按合同或中电投集团、蒙东能源及铝业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情况;
        (二)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落实;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
        第六条 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管理质量进行监督考核,重点检查管理程序,以管理质量监督为主。
        (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落实;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负责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管理、演练和救援体系的建立。
        (四)监督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技术状况、人身安全防护状况。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督办单,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 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制定,所需费用的提取、使用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 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
        (七) 组织、参加或协助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 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的建立,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三)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职安全监察主管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十四) 负责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活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十五)负责制定安全目标并对目标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安全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十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七) 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 铝业公司设立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八条 安环部由铝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管。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的主要生产部门(分厂、车间)由安环部派驻专职安全监察主管;工段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公司安全监管人员、部门(分厂、车间)安全监察主管、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能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岗位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 安全监督人员及装备配置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安环部正职的聘任(任命)或者解聘(免职),在提前决定前,应上报蒙东能源集团安环部,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第四章  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相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四)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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