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钢轨探伤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公司重载、大轴重运输的需要,针对大型探伤车上线后,新形势下加强钢轨探伤管理,防止钢轨折断,确保列车安全畅达,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钢轨探伤是防止断轨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具有流动性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复杂、安全责任重等特点,分公司各部门要从科学角度高度重视,保证探伤人员和队伍相对稳定。
  探伤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据分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执行。例如发现重伤钢轨(包括辙叉、尖轨和夹板)奖。对探伤人员责任心不强、探伤速度快、探伤态度不良造成的责任漏检要实行责任考核追究。
  第3条 实行公司钢轨探伤车和分公司钢轨探伤仪两级探伤网络管理,实现钢轨探伤车和钢轨探伤仪之间资源共享、技术交流、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4条 加强探伤作业过程监控和分析,对探伤仪记录的数据、波形做到当日分析,发现可疑波形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
  第5条 分公司要加强对探伤工作领导并做好探伤工作的巡查,建立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运输生产部主管人员每月不少于 1天,工队长每月不少于 7天,副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不少于15天时间跟班作业,对现场探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指导,并做好记录。
  第6条 本办法适用于肃宁分公司钢轨探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7条 分公司运输生产部负责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8条 分公司设线桥检测工队(以下简称线桥工队),线桥工队下设探伤作业组。
  第9条 线桥工队设探伤数据回放分析组,探伤作业组设日常分析员;各探伤作业组应逐步培养专门人员对仪器进行检测、指导和把关,并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检修人员负责仪器的简单维修。
                   第二节  人员要求
  第10条 运输生产部主管人员应由有基层管理经验,懂得工务专业技术技能,取得其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11条 线桥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应由获得铁道部门II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有三年及以上现场探伤经验,并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12条 探伤作业组长应获得铁道部门II级或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有两年及以上现场探伤经验,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13条 钢轨探伤和焊缝探伤执机人员、探伤数据分析人员、探伤仪检测、检修人员要求:
  1.钢轨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 I 级或职业资格初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
  2.焊缝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 II级或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并经过铁路专业部门钢轨焊缝探伤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线桥工队和探伤作业组探伤数据分析人员应具有 II 级或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并熟悉电脑知识,具备伤损分析能力。
  4.探伤仪检测、检修人员应具有 II 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并有一定电子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暂无此方面人员时可委托仪器生产厂商负责维修。
  第14条 应选用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轻、责任心强人员从事探伤工作,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15条 钢轨探伤人员应熟练掌握钢轨类型尺寸、有关标准、伤损钢轨分类及缺陷分布规律等基础知识,了解本单位设备状况及钢轨伤损情况。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16条 分公司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分公司防断、探伤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负责探伤周期和探伤任务计划审批,负责配齐、配强探伤人员,配齐、配足探伤设备及材料。
  2.掌握管内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找出原因,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3.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运输部填报有关钢轨探伤伤损的各类报表。
  4.根据探伤工作特点,对探伤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探伤人员的业务素质。
  5.公司探伤车在管内探伤时,负责安排线桥工队有关人员添乘。督促线桥工队对探伤车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补探,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公司、线路检测与救援中心等有关部门。
  6.对探伤管理、探伤工艺、探伤设备和作业安全,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17 条 线桥检测工队工作职责
  1.根据分公司制订的年度探伤计划编制各作业组的月度探伤工作计划,掌握各探伤作业组的行动计划和日探伤进度。根据分公司管内设备和伤损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探伤周期建议上报分公司运输生产部主管,负责探伤质量和作业安全,确保探伤任务完成。
  2.制订探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3.定期巡查探伤作业组现场工作情况,审核检查各种记录及报表。掌握探伤人员、探伤设备、探伤周期、现场钢轨伤损及处理情况。
  4.对管内钢轨伤损情况每周、月进行一次分析,对断轨情况进行分析,找准原因,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5.建立和健全探伤人员、探伤设备(包括探伤仪、试块、配件等)、检修设备、重点伤损接头(包括胶接绝缘接头、冻结接接和已加固的各类钢轨焊缝等)台帐。
  6.建立和健全探伤仪保养、检修、检测和探伤质量检查制度,使探伤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探伤作业质量。
  7.每月按时完成重伤钢轨、辙叉的解剖分析,定期组织解剖分析,不断提高探伤人员的技术技能和解剖分析能力。
  8. 按照朔黄部运字[2014]22号《朔黄铁路综合检测车运用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负责安排探伤车因扎轮等未探正线的探伤或停轮检修期间的正线探伤工作;按照相关伤损等级和时间节点要求对重伤、轻伤有发展、轻伤、疑似伤损钢轨进行复查和相关资料汇总上报以及重点地段的加密检测。
  第18条 探伤作业组工作职责
  1.实施工队下达的探伤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探伤作业标准和判伤标准,质量良好地完成探伤任务。
  2.建立和健全钢轨仪器探伤与手工检查相结合、探伤里程分工、探伤设备分工管理、探伤交路交叉互控等各项工作制度,并明确责任。
  3.探伤作业组长原则上每日现场跟班作业,掌握探伤工作情况,并做好各种记录。
  4.做好探伤仪日常维修保养,备齐仪器配件。执机人员应了解仪器性能状态,熟练掌握探伤仪缺陷检出能力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和外部故障排除方法。
  5.建立健全探伤人员、探伤设备、重点伤损接头(包括胶接绝缘接头、冻结接头和加固的各类钢轨焊缝等)台帐。
  6.按照数字式探伤仪使用管理规定做好数字式探伤仪探伤数据、波形日常组织分析工作。
  7.每周安排不少于4h时间进行技术业务学习,每周安排对探伤仪进行检修和整备,每月安排对探伤仪进行检测。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探伤设备配置
  第19条  线桥工队和作业组应配置以下探伤设备:
   1.线桥检测工队
     ①检修设备:包括示波器、稳压电源和万用表等。
     ②探伤数据分析设备:电脑、彩色打印机、数码相机及网上传输设备等。
     ③其它必需设备。
     2.探伤作业组
 ① 配足钢轨和焊缝探伤仪(含扫查装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
     ② 探伤试块: CS一1一5、 CSK一IA、 W0T一3、CX一 l、 GTS一 6OC、GHT一1、GHT一 5 和阶梯试块等。同时还应根据本单位钢轨类型,备有各种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③ 使用中的每台仪器备用探头不得少于2套、电池不少于l组、探头架不少于2套、尼龙轮不少于2套等。
     ④ 探伤数据分析设备: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及网上传输设备等。
     ⑤ 手工检查工具及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万用表)。
     ⑥ 防护及照明设备:包括对讲机、喇叭、信号旗、响墩、火炬、短路铜线和手电等。
     ⑦ 运载探伤仪和人员的交通工具。
     ⑧ 其它必需设备和配件。
      第二节  探伤仪检测、维修保养和考评
  第20条 新购置的钢轨探伤仪按铁路总公司TB / T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显示超声波钢轨探伤仪技术条件》标准进行验收;新购置的钢轨焊缝探伤仪由运输生产部、技术部、物资中心、线桥工队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技术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第21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按铁路总公司TB / T 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显示超声波钢轨探伤仪技术条件》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的钢轨焊缝探伤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技术条件检测。
  第22条 新购置的钢轨探伤仪探头必须由线桥工队负责组织按铁路总公司标准TB / T2634《钢轨超声波探伤探头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探头不得使用,退回物资接收部门,由其与供货商交涉处理。
  第23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专用探头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填入钢轨母材、焊缝仪器测试表。
  第24 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实行月检、季检和年检,检测内容见附件钢轨母材、焊缝仪器测试表。并将检测结果填入表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上道。
  第25条 钢轨探伤仪和探伤试块的检修、保养和考评按铁路总公司《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200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26条 钢轨探伤仪报废按铁路总公司《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 20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但申请报废的仪器须经分公司运输生产部、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测后确定。
  第27条 对备用仪器,应至于通风干燥处,做到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探伤作业
                     第一节 作业要求
  第28条 每个探伤作业组正线探伤作业,使用两台仪器时至少由 7人组成,使用一台仪器时至少由 5 人组成。
  第29条  探伤周期
    1.钢轨探伤周期和钢轨焊缝探伤周期应参考铁路总公司《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第 8.3.3 条规定执行。
  2.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具体周期由分公司确定:
  ①冬季。
  ② 在桥梁上、小半径曲线、大坡道、淬火轨、再用轨、贝氏体轨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
  ③上行线一般不超过15天。
  ④ 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
  ⑤ 大修换轨初期(75kg /m、60 kg/m钢轨为通过总重 50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
  3.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对现场新焊接的闪光接触焊、线上现存小型气压焊和铝热焊缝要及时进行跟踪探伤,上道前焊接的钢轨接头,严格执行“先探伤、后上道”的规定。
  第30条   探伤作业要求
  1.钢轨探伤作业基本要求按铁路总公司TB/ T 2658. 9一1995《 钢轨超声波探伤作业》标准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 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探头配置:探头排列方式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险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偏斜70°探头的偏斜角度为14°和20°两种;针对两种偏斜角的特点,作业组要按照周期对两种方式交替使用;除使用 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一般情况下,探头排列方式要统一,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
  3.推行速度:严格卡控探伤走形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 ,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 km/h,轨面鱼鳞裂纹、掉块、侧磨严重等地段一般不大于1.5km / h。
  4.使用的钢轨探伤仪应符合铁路总公司TB/T2340—2000 标准要求,探头、保护膜和藕合剂及探伤仪随行备品应符合TB/T 2634—1995 和 TB/T 2658.9—1995 标准要求。
  5.使用数字式探伤仪及装有记忆装置探伤仪每日探伤作业后,必须将记录的探伤数据及信息进行下载分析、上传。
  6.探伤作业时要注意力集中,采取仪器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执机手一次推行的距离不宜超过2 km。
  7.对探伤仪不能检测的处所和地段应进行手工检查,作好记录。
  8.对线路上的现存伤损要根据上一周期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将伤损标记描画清楚。
  9.认真执行探伤作业一日标准化程序,执机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头(焊缝)站、小腰慢、大腰匀速探、重点部位正反探”的要求执行。
  10. 掌握使用好仪器的各项功能,严格执行伤损校对、判别、定性定量方法,做到不漏检、不误判。
  11、对轨面不洁影响探测效果的处所实行“一扫、二冲、三探伤”;对无法正常探测的部位、线路作好记录或填写《无法探伤范围记录表》,报工队统计备查。
        第二节  探伤仪调整、探伤方法、
                 判伤标准及伤损处理
  第31条 探伤仪调整
  1.钢轨探伤灵敏度调整
钢轨探伤仪在GTS—60C试块上的探伤灵敏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φ 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⑵37°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⑶70 °探头通道:φ4mm 平底孔当量。
  2.探头架的调整:应根据现场钢轨状况将各种探头架尽量调整到超声波入射的最佳位置。
  3.钢轨焊缝探伤仪灵敏度调整按《TB/T 2658.21—2007 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作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32条 钢轨和焊缝探伤方法
  钢轨(母材)探伤:
  钢轨母材探伤的基本要求是按规定速度探伤、调整好探伤灵敏度、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正确分析伤损波形、执行每一探伤周期执机人的交替、倒换制度,根据伤损情况及时调整70°探头发射方向,对轨头部位扫查应不少于6个70°探头,确保各种取向伤损的及时检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