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危险环境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⑴ 用火作业的区域所属单位提前一天向环安部提出报告:用火时间、作业地点、工作内容,汇报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及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⑵ 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⑶ 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⑴ 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用火作业票”作业。
⑵ 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用火作业。
⑶ 用火作业前确认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用火作业。
⑷ 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⑴ 用火监护人经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用火监护人应有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用火作业前,确认用火人无误及其它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用火作业票”发给用火作业人,开始用火作业。
⑸ 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用火作业票”,停止用火作业。
② 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用火作业票”,停止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用火作业票”,停止用火作业。
第七条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用火作业的一律不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用火作业 。
⑵ 用火作业前,识别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票”中。
⑶ 对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用火作业:
① 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实施有效隔绝,并经吹扫、清洗、蒸煮、置换后,自上而下依次打开,打开人孔,或断开管线;
②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⑷ 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用火作业票”。
⑸ 一张“用火作业票” 限一处用火作业点,配一用火作业监护人;
⑹ 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用火”或其它危险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用火。
⑺ 作业前清除用火作业现场一切可燃物,用火作业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⑻ 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点20米范围内不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第八条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用火作业票管理
⑴ “用火作业票” 有效时间为签发当日8:00~16:00。
⑵ “用火作业票” 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得代签,并妥善保管。如果“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风险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⑶“用火作业票” 一式三联,第一联签发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第三联由申请单位保存;
⑴ “用火作业票”保存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