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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9日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内容、要求及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方。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动火作业

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1. 职责
  2. 综合部
  3. 负责组织动火工作管理制度编制、修订。
  4. 负责公司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培训考试。
  5.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
  6. EHS部
  7.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8.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监督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9. 负责动火工作票收集统计分析。
  10. 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相关人员资质。
  11. 发电部
  12.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13.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许可工作。
  14. 负责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
  15. 负责对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16. 负责动火工作票审核及月度合格率统计并报送EHS部。
  17. 技术支持部
  18.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19.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签发,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0. 负责对部门及相关方工作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部门工作票签发人申报。
  21. 负责部门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22. 负责动火工作票网上维护更新工作。
  23. 管理内容与方法
  24. 动火级别
  25. 动火级别按其动火工作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两个级别。
  26. 一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油罐区,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和设备、油箱,氢气系统及供氢站,锅炉制粉系统,液化气瓶间,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变压器等注油设备、油处理室、蓄电池室(铅酸)、脱硫吸收塔内与塔外壁、防腐烟道内与烟道外壁、事故浆液箱等防腐箱罐内与箱罐外壁及与吸收塔相通管道,脱硝系统液氨储罐及与其相通管道、液氨储罐防火堤内等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设备。

  1. 二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发电机、燃油码头、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输煤系统,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档案室、脱硫系统其他防腐箱罐,脱硝系统氨区内等部位、场所、设备;汽机房内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区域;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需要纳入二级动火区的场所和设施。

  1. 禁止动火条件
  2.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3.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4.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转换前。
  5.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6.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8.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9.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10.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11.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12. 动火工作票管理
  13.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服役手续和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4. 动火工作票上不得涂改,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词语;修改处应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15.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6.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7.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运行许可人收执,另一份由EHS部收执保存。
  18. 动火工作票在所依附的主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电气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许可后方可许可,在主票终结前终结。
  19.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由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专业工程师和动火部门负责人担任。
  20.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经技术支持部培训考试合格,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班组长或技术人员担任。
  21. 动火执行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并在EHS部备案。
  22.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点位。
  23. “动火方式”栏:填写动火的具体方式,如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
  24.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置换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 对现场可燃气体采取测量的措施。
  25.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26. “允许动火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分管生产领导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
  27. 动火工作票审批
  28.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主管或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公司综合部和EHS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填写允许动火时间。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29.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工程师签发。经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审核,技术支持部部长或副部长批准,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30.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
  31. 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措施。
  32. 动火工作的监护
  33.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4.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5.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36. 消防监护人由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37. 动火部位或现场易爆气体及粉尘浓度测量由当值值长安排人员测量,写明区域内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1.1%

<0.2%

煤粉尘

30~120g/m3

<20g/m3

氨气

15-28%

<15%

 

 

  1. 动火作业间断
  2.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3. 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 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6. 动火作业的终结
  7.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埴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由发电部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
  8. 动火终结时,运行许可人也应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9. 发电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进行月度审核,并盖“已审核”印章。
  10. 动火工作终结后,动火工作票保存期限为1年。
  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2.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
    • 审查工作的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13.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
    •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上签名。
    •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4.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
    • 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完成相应措施。
    •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15.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
    •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 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善。
    • 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6.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
    • 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 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为,并报告EHS部等相关部门。
    •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7. 动火安全技术及安全要求
  18.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转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19.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转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0.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21.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22.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23.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24.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h。必要时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25.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h-4h检测动火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如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6.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27.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28.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29.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消防监护人。
  30.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31.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32.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综合部或EHS部等管理部门。
  33. 报告与记录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管理制度建设跟踪、记录和报告。

  1. 检查与考核

公司综合部每年应对照本制度进行自查。

公司EHS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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