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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3日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l>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l>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2>氨气含量(NH3) ≯ 0.3%。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含量≯0.5%。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氢(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2>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3>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1>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2>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1>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2>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3>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4>脱硫工段。
      <5>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2>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3>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4>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1>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2>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类动火项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间急需动火,动火证的办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可由车间值班主任全权办理,事后汇报生产安全科。
4、一类项目的第一次动火必须经生产安全科到现场复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5、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时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更不允许随便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时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处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除固定动火区外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要立印制止,并给予严肃教育和追查动火人的责任。
8、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分配的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进行。
9、经批准的动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动火前必须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签字,经值班长检查同意,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
10、动火许可证有效日期以完成该项工程的动火工作所需时间为原则,但最长不超过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办理。经批准的生效动火证,待工程动火工作完毕,交回车间安全员注销。
(九)动火安全注意
l、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做好,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工作。
3、  在容器内动火要严格遵守“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损坏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设备(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绝缘损坏的电线)动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在电线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电焊机接地线不准乱接,以免发生花火,引起设备管线起火爆炸。
8、  尽量避免焊接花火四处乱飞,地面上如有地.沟、阴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时,需清好后方准动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空气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动火;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空气中含量应等于或小于0.2%时方可动火。气体分析采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并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其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10、  生产安各科负责动火制度的执行,如有不符合动火要求,有权停止动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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